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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吸毒 缓刑犯被撤销缓刑收监

发布时间:2017-05-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李春宏)日前,罪犯杨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吸毒,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镇康县法院依法对其撤销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镇康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是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期间,杨某并未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年2月份因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杨某居住地司法局依法向镇康县法院提出撤销杨某缓刑的建议。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审查认为,罪犯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件是自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以来,镇康县法院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缓刑人犯依法作出的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法的首例个案。

  法官释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对于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不遵守社区矫正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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